第四章 招生计划
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、办学条件、生源情况、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,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,编辑分省、分专业招生计划,经校长办公会研究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(市、自治区)普通专升本招生办公室,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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